現在貼牌生產是在市場貿易中主要的一種加工的方式,也因此出現了在飲料代加工廠家進行貼牌加工的時候會出現商標的侵權的問題。侵權原因亦是多方面的,加工廠家所探討的商標侵權問題主要圍繞域外合法商標與域內注冊商標的沖突展開,即在國外擁有商標權或使用權的企業或個人委托國內企業進行貼牌加工,但該商標未在我國注冊,與該商標相同或相似商標在我國已被第三方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冊,貼牌產品后期全部出口至國外的情形。這種貼牌加工行為是否構成商標侵權?
如何確定OEM行為的性質?無論是基于商標法律法規的實際適用,還是從商標法學的角度,還是從宏觀經濟發展的全局來看,不同的立場都會決定觀點的分歧,自然也就沒有共識。OEM生產中常見的商標侵權問題和糾紛往往發生在以下幾種情況:
1、定作人不是商標的法定所有人,也不是商標所有人,也不是商標使用人。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代工企業缺乏自我保護意識,不履行合理的審查義務,不要求定作方提供商標所有權證書或相關的商標使用權證明,勢必存在很大的商標侵權風險,涉及假冒他人商標生產的商品侵權的。如果訂購方的行為構成侵權,那么代工企業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定作方允許原始設備制造商生產和銷售目標商標下的商品。有時,訂貨方許可OEM制造商使用自己的商標,而不是支付加工費,而是收取商標使用費。在這種情況下,OEM企業實際上是具有目標商標的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OEM合同轉化為商標許可合同,加工商實際上是商標使用者。一旦雙方合作關系發生變化,OEM廠商應按照商標許可程序備案,否則容易違反法律規定。有時,OEM企業雖然取得了訂貨方的同意,簽訂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但在市場上銷售時,沒有在產品包裝上標明自己的廠名、廠址,這也違反了相應的法律規定。
3、OEM專業飲料代加工制造商未經訂購方許可銷售OEM產品。有時,一方面,訂貨方不僅繼續要求OEM企業生產和銷售OEM產品,還委托OEM制造商銷售OEM產品。雙方另行簽訂一份傭金銷售合同。如果沒有,制造商和賣方不僅可以生產和銷售產品,而且可以在許可證范圍內生產和銷售產品。未經許可擅自銷售OEM產品,將構成商標侵權。